给古人直播从重婚案庭审开始 第152节(2 / 2)

作者:泠水七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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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朝位面。
“数罪……并罚?”廉希宪睁大了眼睛,听起来就是我们的律法规定中“数罪俱发”的情况,但是……
同样是一人犯数罪,古往今来各朝各代的规定都差不多,到了后世,却是完全不一样了。
《尚书·吕刑》中说:“下刑适重,上服。”
正义疏:“下刑适重者,谓一人之身,轻重二罪俱发,则以重罪而从上服,令之服上罪。”
汉律:“一人有数罪,以重者论之。”
唐律,宋律,乃至如今他们的元律,关于数罪俱发的规定同样是“数罪从重者论之”。
廉希宪道,“各朝各代的法律,都认为一个人犯了好几个罪,同时或先后被告发之后,应当按照判得最重的那个罪追究其责任。”
这种法律规定,自古以来。
它能被历朝历代的帝王和大臣们认可,自有其道理。
“可是在后世的法律规定中,”綦公直的眉头皱得很紧,“一人犯数罪,数罪同时或先后被发现,他们认为应当对每个罪都进行审判、量刑。”
这个很好理解。
后世的政府认为只要是犯罪,无论罪轻还是罪重、罪多还是罪少,都应当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他本心来说,很难判断哪个更好。
与古今倒没有什么关系,只是很单纯的,因为各有理由,且都说得通。
伯颜道,“但后世也并不是简单地将各个罪的刑期进行相加。”
姜海蓝解释得很清楚。
数罪中最高的刑期以上,总和刑期以下,由法官来取一个中间值。
相对来说,这已经算是给了优待。
张文谦道,“这就是先前有一位律师提到的‘罪刑法定’吧。”
无论是现在的“人治”,还是后世的“法治”,都不是简单、生硬地实行一罪一罚。
忽必烈坐在龙椅上,看着他的大臣们就现在的“数罪俱发”和后世的“数罪并罚”再次展开了激烈讨论。
这个引经据典,认为遵从古律,实行“数罪从重者论”;那个滔滔不绝,认为后世的各罪皆判刑但取中间值进行执行更为合适,更能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;这个说你们的想法很好但不适合现在,祖宗之法不可变;那个说你们这群老顽固,说着祖宗之法不可变,以后有人出海把土豆红薯带回来了你们不要吃;……
他们从一开始的镇定讨论,到言辞逐渐激烈,到冷嘲热讽、反唇相讥,到有人情不自禁动起手来……
忽必烈:“???”
他连忙叫人把打架的大臣拉开。
忽必烈扫过大臣们的目光很是冷峻,他道,“各位爱卿,朕在思考,要不要对我大元的律法进行修改,要不要采用后世‘数罪并罚’这一条……”
他和汉臣不一样,他对历朝历代的法律规定没有滤镜、没有感情。
他只想选择合适的。
所以……
忽必烈看着似乎还想吵架的大臣们,道,“各位爱卿给朕上道折子吧,让朕看看你们的想法。”
有想法的众大臣:“!!!”
作者有话要说:
[1]有一些问题本来应该是公诉人念完起诉人后“一对一”的时候,法官提问被告人,我前面没写,都写在这里。
举证质证之后,法官也可以向被告人提问核实问题
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有问题需要核实,也可以继续法庭调查
第112章 刑庭七
“……根据《刑法》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,组织卖yin罪是指以招募、雇佣、引诱、容留等手段,纠集、控制多人从事卖yin活动的行为。但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招募、雇佣、强迫、引诱等手段,更没有控制多人卖yin。”
一位西装笔挺的男律师看着笔记本电脑屏幕,从容地念着辩护词:“……被告人是否参与涉案卖yin人员的管理或控制行为,具体表现为参与卖yin场所的经营或管理,……;也可以表现为对卖yin人员的直接管理,……”
“……被告人xxx在犯罪团伙中负责的是收款和签价格单,其没有在犯罪集团或者卖yin场所进行组织或者管理活动,……故,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yin罪,而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yin罪。”
一位身着律师袍的女律师手里拿着几页辩护词,抑扬顿挫地发表着她的辩护意见,“……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组织卖yin的故意,根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与证人xxx、xx、xxx的证言,xxx向被告人租了房屋,给卖yin人员从事卖yin活动,且向女票客收取费用的也是xxx,被告人向xxx收取的是房租费、水电费等,并不是犯罪团伙的分红或工资。”
“……被告人没有对案涉卖yin人员实施控制行为,没有招募、召集卖yin人员,没有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从事卖yin活动,没有发起、建立……”
“……被告人xxx主观上没有组织卖yin的故意,客观上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他人从事卖yin活动,所以xxx构成容留卖yin罪,而非是协助组织卖yin罪。”
一位戴眼镜的中年男律师看了眼自己的辩护词,平静地说道,“我赞同公诉人的量刑意见,本案中被告人有自首、初犯偶犯、认罪认罚的情节,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。”
“我赞同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发表的第三点辩护意见,”一位年轻女律师面无表情但声音沉稳地说道,“此外我再补充两点,第一,根据刚刚庭审中,被告人xxx、xxx的供述,被告人xxx参与了20xx年x月xx日的那一起打架事件,但他并没有持刀砍伤xxx……这与xxx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刚刚庭审中的供述是一致的,能够相互印证。”
“……被告人学历低、法律意识淡薄,导致了犯罪。但其在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,认罪态度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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